中國汽車零部件電子電器發展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中心名稱是:中國汽車零部件電子電器發展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是汽車、摩托車主機廠、汽車電子電器廠、燈具廠、儀表廠、電線束廠和從事汽車電子電器研發、設計、制造的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企事業單位自愿組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中心的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汽車工業的方針政策;維護本中心的整體利益,保護成員單位的正當利益和合法權益;向行業主管部門反映成員單位的愿望與要求,為本中心和成員單位服務,為汽車零部件行業服務,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推動增強企業群體的凝聚力,為汽車零部件電子電器行業的發展而努力奮斗。
第四條 本中心接受主管單位中國汽車零部件工業公司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中心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丹棱街3號A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中心的業務范圍:
(一)收集、整理和發布汽車電子電器行業技術與經濟信息;跟蹤了解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進行市場預測預報,為會員單位和業內企業提供信息服務;
(二)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委托,參與制修訂汽車零部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協助開展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政策法規,以及技術標準并提供有關建議;
(三)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系,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內外技術經濟貿易交流活動,與對口行業組織進行交往;按照會員單位的要求組織產品開發設計、制造工藝、新技術、新成果、新材料等技術交流、市場推廣研討活動;結合行業的需要,與相關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開發單位進行協調、銜接,為產學研合作提供服務;
(五)按照會員單位的要求組織人才、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培訓;
(六)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協調、參與大型品牌國內外展覽會,為業內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提供服務;
(七)協助業務主管單位辦好《汽車零部件》雜志的汽車電子專刊,開展咨詢服務;
(八)承擔業務主管單位委托的其它工作,提供會員需要的其它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中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中心的成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中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中心的意愿;
(三)在本中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中國境內依法取得工商登記法人營業執照,從事本行業產品生產、經營、投資和咨詢業務的企業,依法注冊登記的本行業科研設計院所、大專院校和相關企事業單位可申請為本中心的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中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中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中心的活動;
(三)獲得本中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中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中心的決議;
(二)維護本中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中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中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中心的章程。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中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中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中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理事會,全體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全體理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通過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通過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通過本屆理事會任期內的方針、目標和工作計劃;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體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體理事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全體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中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全體理事會選舉產生,負責本中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體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體理事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體理事會;
(四)向全體理事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中心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通過理事單位會費交納標準與辦法,并報請全體理事表決通過;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本中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中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理事長、副理事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理事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中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提請全體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本中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全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及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根據開展多種形式活動的需要,可以按照產品類別和業務性質將理事單位組合在一起,設立中心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并可在專業委員會內設立學術研究小組。
第二十五條 專業委員會的領導成員,從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中選舉推薦、報常務理事會審核并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按照本中心章程和承擔的任務,制定分支機構的《工作條例》,經分支機構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本中心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主管部門資助;
(四)在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中心按照章程有關規定收取理事單位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中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經費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中心的經費管理由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部監管,設立獨立賬號、專款專用,接受理事會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中心的經費,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及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四條 本中心終止動議須經全體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中心終止后的剩余經費,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中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8月8日第六屆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修訂稿。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中心的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全體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正式生效執行。